(2010)杭拱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申请人吴某某要求宣告汪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汪某某,女,192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吴某某与汪某某系夫妻。申请人吴某某陈述:汪某某于2002年1月14日起被确诊为老年痴呆症,虽经治疗但病情仍然逐年加重,近几年来生活不能自理,不能与人交流等等,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自汪某某患病以来,一直由申请人照顾其生活。现为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管理和处置好夫妻共同财产及被申请人个人财产,故请求法院判决:1.认定汪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吴某某为汪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经吴某某申请,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汪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0年7月15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杭七院司某所(2010)司某某第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汪某某患有阿某茨采默病(老年型);2.责任或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汪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某某为汪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