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商提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童某某,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商提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童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花园××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再审人童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浙甬民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在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童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童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35480元,减半收取17740元,由申请再审人童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