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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国源与陈爱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国源,陈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源男性60岁汉族温州市飞霞北路45号303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5003060817被执行人:陈爱云女性岁汉族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海思村身份证号码:×××0392本院在执行林国源与陈爱云(2010)温龙执民字第2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案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8)温龙民初字第2021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