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袁某。被告黄某。原告袁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某自2008年12月以来一直居住在浙江省义乌市童店新村一幢一单元3号402室,属本院管辖,于2010年3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份在一家公某相识、相恋,双方在恋爱期间就发现性格不和,经常为了小事情互相吵架甚至打架,当时原告就想断绝恋爱关系,但在2004年初被告已经怀某身孕,原告迫不得已于××××年××月××日与被告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儿子取名吴某某(袁某随其母姓,孩子随袁某的父姓)。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的夫妻财产。从2005年开始原告到重庆市做生意一直到现在,从2006年开始被告辞掉在浙江的工作,与原告一起在重庆市生活,一家人居住在重庆市××区××路××号。原告本以为结婚以后被告的脾气会有所收敛,但原告万万没有想到被告脾气更加暴戾,经常为一点点家庭琐事就和原告吵架甚至是动手殴打原告。2006年被告辞去浙江工作随原告到重庆以后,因为家庭拮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在重庆找份工作以补贴家用,但被告从不去找工作,一家三口就靠原告微薄的收入以维持家用,被告不但不去找工作,在重庆反而迷恋上了网聊,一天到晚就在家与网友qq聊天,双方经常为此事吵架、打架,弄得原告身心疲惫,无心工作。2008年9月初,因为原告亲眼看见被告在网上与网友进行极其下流的黄色聊天,双方为此事吵架,被告竟然用剪刀将原告的左手臂戳一个小洞;事隔一月后,2008年10月19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将原告左脸抓伤。婚前双方感情基础不稳定,婚后原、被告双方长期的吵架打架已经让原告对婚姻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的破裂,2008年10月20日原告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给被告一次悔改的机会于是撤诉,但被告却没有珍惜,而是变本加厉的折磨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子吴某某跟随脾气暴戾的被告生活将对其成长不利。现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儿子吴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不支付生活费。被告黄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在一家公某认识后相恋,××××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儿子吴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婚姻,多为儿子着想,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玮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