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倪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941号原告:倪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倪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