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甲与刘乙、刘丙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刘丙,刘丁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刘甲。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刘乙。被告刘丙。被告刘丁。原告刘甲为与被告刘乙、刘丙、刘丁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丙、刘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甲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原、被告父亲刘戊生前系本市后宅街道湖门中学教师,于2007年9月21日去世,母亲张某某于2008年11月26日去世。父亲刘戊生前申购成本价住房一套获政府准许。因父母无力支付房款,除申购的保证金50000元由被告刘丁缴纳外,其余款项均由原告及家属缴纳。父母生前留有遗嘱将集资房产权归原告所有。父母去世后,原、被告就有关集资房产权归属及集资房差价等事项达成协议。2009年4月30日,经抽签定位取得义乌市××高尔夫国际寓所××区××单××室房屋及车某。为此,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有效;确认坐落于义乌市××高尔夫国际寓所××区××单××室房屋及车某归原告所有;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被告刘乙辩称,父母集资建房的房款,原告所诉的保证金50000元由被告刘丁缴纳外,其余均由原告及家属缴纳不事实,父母生前是有存款的。原、被告四兄妹抽签定位前签订过协议事实,协议约定房子给原告,由原告找补差价给被告,但原告至今没有找补。协议是有效的,按照协议房子给原告,应由原告找补差价给被告。被告刘丁书面辩称,原告所诉情况事实,根据我们之间关于父母遗留的集资房产权的分割协议,产权归原告所有,这也是父母生前的遗愿,我愿意将房屋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刘戊生前系教师。2003年11月,刘戊获准申购本市成本价住房一套。同年11月27日,被告刘丁代表父亲刘戊缴纳申购成本房保证金50000元。2007年9月21日,父亲刘戊去世,2008年11月26日,母亲张某某去世。成本价房的后续房款均由原告缴纳,合计缴纳房款352081.73元(含保证金50000元)。2008年10月26日,原告代表父亲刘戊参加成本价住房定位抽签,经抽签定位取得义乌市××高尔夫国际寓所××区××单××室房屋及车某。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父母遗留的集资房归原告所有;扣除集资房款和评估费用,集资房的差价由原、被告平分;待集资房评估确定最终差价后一次性付清,付清后集资房最终归原告所有。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浙江国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义乌市××高尔夫国际寓所××区××单××室房屋及车某,在2009年5月1日期间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该公司以成本价房在取得完全产权证后五年内不得转让,而该标的目前未取得完全产权证为由,无法出具该司法鉴定报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一份、定位抽签通知一份、义乌市公证处(2008)××证民字第××号公某某一份、收款收据四份、缴款单一份、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华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房价评估申请一份、浙江国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函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某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原、被告经协商对父母的遗产坐落于义乌市××高尔夫国际寓所××区××单××室房屋及车某进行了处理,并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按照协议坐落于义乌市××高尔夫国际寓所××区××单××室房屋及车某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应找补相应的差价款给三被告。鉴于该房目前尚未确权,不宜判决房屋归属,可由原告管业。房屋差价部分因暂时无法评估而不能确定差价数额,待以后可以评估时再予找补。原告诉请合理合法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丙、刘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剑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