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4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青、汪卓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叶青、汪卓君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底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周某在本市西湖区山水人家潇湘居3幢2单元402室住处,以“六月一醉”的用户名登陆色情网站“新情色六月天”,发布淫秽色情视频的链接地址和BT种子,并先后担任该网站的“BT欧美转帖区”版主、“六月天影视区”版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发布的BT种子及链接地址指向的文件中,有720个视频文件含有淫秽色情内容,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新情色六月天网页截图、收缴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