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佰强与王世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强,王世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04号原告:陈佰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立,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佰强诉被告王世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佰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佰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