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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佰强与王世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强,王世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04号原告:陈佰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立,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佰强诉被告王世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佰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佰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