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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孙景喜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喜,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长鸿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杭上行初字第43号原告孙景喜。委托代理人杨荣艳。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田间清、俞升勇。第三人杭州长鸿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慧刚。委托代理人范如海。原告孙景喜诉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景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