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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金香与慈溪市定时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香,慈溪市定时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周金香。委托代理人:吴正洪。被告:慈溪市定时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车站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香诉被告慈溪市定时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慈溪市定时器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金香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茅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