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行审监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茂亭、杨建祥与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茂亭,杨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苏行审监字第02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茂亭,离休干部。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建祥(系杨茂亭之子),个体工商户。杨茂亭、杨建祥诉灌南县人民政府、灌南县建设局、灌南县拆迁办公室强制拆迁违法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连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驳回杨茂亭、杨建祥的起诉。杨茂亭、杨建祥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苏行终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杨茂亭、杨建祥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茂亭、杨建祥申请再审称,灌南县人民政府、灌南县建设局、灌南县拆迁办公室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灌南县拆迁办公室于2006年12月8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杨茂亭原位于灌南新安镇二排巷1-101号的房屋,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灌南法非诉行执字第13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07年1月31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向杨茂亭送达(2006)灌南非诉行执字第0139号执行通知书。2007年2月3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2006)南非诉行执字第0139号强制拆迁公告,并于2007年3月31日对杨茂亭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杨茂亭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灌南县拆迁办公室向法院申请对杨茂亭、杨建祥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为系司法强制行为,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申请人杨茂亭、杨建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茂亭、杨建祥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 静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