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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与被申请人邹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与邹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3号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邹某某。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邹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原告预交了诉讼保全费5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胡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剑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