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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再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楼某某、王甲、王乙民间借与楼某某、王甲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某,楼某某,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再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乙。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楼某某、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再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再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华龙审 判 员  金 峰代理审判员  王思维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