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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立宽与沈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宽,沈柏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孙立宽。被告:沈柏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宽诉被告沈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