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立宽与沈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宽,沈柏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孙立宽。被告:沈柏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宽诉被告沈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