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陈甲、上××料××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与上××料××司、张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甲,上××料××司,张某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褚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料××司,×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诉人陈甲、上××料××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2009)丽莲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乙、褚某某,上诉人上××料××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甲8400只麻鸭产蛋率下降的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第1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莲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吴廷忠审 判 员 周水法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