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环执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进林与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林,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威环执字第636-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林,男,汉族,1960年4月1日生,住威海环翠区戚东夼路****号***室。被执行人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进林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威环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2010)威环执字第6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