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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执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进林与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林,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威环执字第636-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林,男,汉族,1960年4月1日生,住威海环翠区戚东夼路****号***室。被执行人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进林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威环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2010)威环执字第6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