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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商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鲁甲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甲,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甲。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上诉人鲁甲为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含任审判长,审判员姜铮、代理审判员沙季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史倩担任记录。上诉人鲁甲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田某某于2008年9月12日向鲁甲借款50000元,又于2008年9月22日向鲁甲借款10000元。两笔款项田某某至今未归还,故鲁甲以该笔借款系徐某某与田某某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徐某某诉至法院。鲁甲诉请原审法院判令:1、徐某某立即支付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徐某某承担。徐某某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鲁甲与田某某之间债务关系,鲁甲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时徐某某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即使徐某某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鲁甲也未能举证证明田某某向其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徐某某事后对该债务予以追认,或者虽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但存在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情形,故徐某某对该借款无法定偿还义务,无须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法院对鲁甲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鲁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0元,由鲁甲承担。鲁甲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鲁甲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徐某某的丈夫田某某向鲁甲借款60000元,后因为田某某意外死亡,所以鲁甲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徐某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某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有婚姻登记为证,田某某借款是为了自己开办的刀具厂的资金周转。田某某的借款得到徐某某的追认,并有还款协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二审中,鲁甲为了证明该笔债务是徐某某与田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向本院提交了:1、徐某某与田某某结婚申请书;2、徐某某签字的抵偿债务协议书一份。二审中,徐某某没有新证据提交。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鲁甲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故本院均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如下:徐某某与田某某在1986年1月3日登记结婚。田某某分别于2008年9月12日、9月22日向鲁甲借款50000元、10000元,合计借款60000元。2008年11月27日,徐某某与鲁甲等人签订抵偿债务协议书一份,约定“徐某某、田某某(甲方)系夫妻关系,甲方因为经营需要,向鲁甲、方某某、鲁乙、俞某某(乙方)借款……甲方共欠乙方人民币60万元,其中……鲁甲6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借款时徐某某与田某某是否系夫妻关系;2、徐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第一,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徐某某与田某某在1986年1月3日在安吉县山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故借款时徐某某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对鲁甲该节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第二,田某某向鲁甲借款后无力归还,徐某某于2008年11月27日在该债务抵偿协议书上签字,明确约定该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且徐某某事后对该债务予以追认,故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鲁甲并无证据证明田某某已经死亡,但是由于本案系夫妻共同债务,故鲁甲直接起诉许月莲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二审中鲁甲提供的新证据,即徐某某与田某某结婚申请书与抵偿债务协议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实体处理欠妥,二审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徐某某归还上诉人鲁甲借款人民币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0元,由被上诉人徐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上诉人徐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XX含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