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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秋琴与刘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琴,刘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48号原告:王秋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8260640),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曹海江、孙国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柏武(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407030339),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琴与被告刘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琴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3元,减半收取38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48号原告:王秋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8260640),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上王南59-2号。委托代理人:曹海江、孙国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柏武(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407030339),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536号1幢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琴与被告刘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琴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3元,减半收取38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