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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德菊、唐德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菊,唐德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唐德菊,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住竹溪县泉溪镇马家坝村*组。原告唐德梅,女,汉族,1976年11月16日,住竹溪县泉溪镇八卦山林场*组。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北路*号。负责人杨元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唐德菊、唐德梅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十堰市张湾区,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双方没有对管辖进行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在十堰市张湾区,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新审 判 员  王忠勇助理审判员  王能珍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