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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商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因被申请人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未能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商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申请人徐某某因被申请人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被申请人已于2009年1月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至今未依法组织清算,向本院申请强某某算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申请人徐某某为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某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予以审理,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瓯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366000元及利息损失。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07年度企业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某某以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某某下落不明,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为此,申请人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某某算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至今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已符合强某某算条件,申请人的强某某算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某某的强某某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旭丽审 判 员 张宪武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文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