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程某某借款代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深圳市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负责人:朱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某某,上海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原审第三人:程某某,女。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程某某借款代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37元,减半收取5168.5元由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负担,其余5168.5元退回给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文清(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