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明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968号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海涛。被告:林明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林明全已缴纳所欠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