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光明与邱再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明,邱再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57号原告:胡光明,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邱再展,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明诉被告邱再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再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明撤回对被告邱再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