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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光明与邱再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明,邱再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57号原告:胡光明,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邱再展,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明诉被告邱再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再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明撤回对被告邱再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