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陈某。原告杨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功君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在路上偶遇后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现已成人并已就业。1994年2月17日生一子杨某丙,现为内衣机修理学徒。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冲突,无法沟通,夫妻感情逐渐淡化,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06年5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最终未获法院的支持。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子杨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后并恋爱,次年9月5日在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女儿杨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生一子杨某丙,现为学徒工。婚后双方共同持家、养儿育女,时常也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06年5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6年6月7日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表(复印件)一份、(2006)义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姻存续期间较长,至今已有二十余年,期间虽有因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并且原告还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则,在夫妻生活中,偶而发生争吵也在所难免,如果原、被告能相互体贴、互谅互让,遇事多为对方和家庭着想,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