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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周某某、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黄山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黄山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号。负责人葛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人民××路××号。负责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黄山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申请对原告毛某某的人身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灵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