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学琼与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琼,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王学琼。委托代理人汪明洪。被告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琼与被告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琼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黄其宁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