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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史建凤与林桂芬、徐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凤,林桂芬,徐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史建凤,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林桂芬,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素芬,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史建凤诉被告林桂芬、徐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