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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陈美利、胡真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16-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胡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0元,由原告承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列云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