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严建华与嘉兴市新篁砖瓦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建华。委托代理人:林永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新篁砖瓦二厂。法定代表人:盛金元。委托代理人:徐海明。上诉人严建华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新篁砖瓦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建华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严建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建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严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