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霖与邵巧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霖,邵巧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邵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成海。被告邵巧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霖诉被告邵巧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霖以起诉依据的条件尚未成熟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霖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