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霖与邵巧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霖,邵巧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邵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成海。被告邵巧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霖诉被告邵巧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霖以起诉依据的条件尚未成熟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霖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