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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民初字第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民初字第1500-1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屠某某60630.3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屠某某60630.3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