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7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4月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2005年5月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二日。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5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6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6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7年8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2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2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本市上城区望江门外直街72-6号门口,为实施盗窃,用手强行拉断了一楼出租房防盗窗的一根金属窗栅,翻窗进入被害人冯仲某,翻动室内财物。其后被告人张某又发现冯仲某与隔壁的出租房被害人王某将家仅隔一扇木制房门,便又强行撞开房门,进入王某将家,翻动室内财物。在行窃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被房东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遂来到现场将张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王某将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实施盗窃,以翻窗等方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