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陈某、腾某与陈某、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陈某、腾某,陈某,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572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陈某。被告:腾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陈某、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0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陈某人民币5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08年8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935‰,由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某归还本金2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陈某归还本金48000元及利息29515.05元(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08年8月24日止按月利率10.935‰计付,逾期之日按月利率16.4025‰计算);2、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四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陈某收到原告50000元借款的事实;3、保证借款合同,拟证明原告借款50000元给被告陈某,并由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担保的事实;4、保证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对原告与被告陈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5、信息单某某,拟证明被告陈某至2010年7月1日止所欠利息29515.05元的事实。被告陈某对保证借款合同中的签字和所借款项5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还款的意见。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未提供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陈某均无异议。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陈某人民币5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08年8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935‰,由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某归还本金2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能结清贷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陈某发放了贷款,被告陈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为被告陈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归还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08年8月24日止按月利率10.935‰计算,2008年8月25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6.40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追偿。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陈某、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建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