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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再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黄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某某,章某某,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48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汉族,住苍南县××××号。申诉人黄某某与被申诉人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8日作出(2008)苍某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温某民行抗字(2009)第357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依法通知申诉人黄某某预交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但申诉人黄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苍南县人民法院(2008)苍某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华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