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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龙岗龙×印刷厂、香港××印刷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龙岗龙×印刷厂,香港××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岗龙×印刷厂。负责人邱某某,系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司董事长。两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龙岗龙×印刷厂、香港××印刷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5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吴某某与龙岗龙×印刷厂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吴某某上诉请求的2008年4月份之前的加班工资,龙岗龙×印刷厂提交了经吴某某签名确认的2008年3月份的出勤明细及工资签收表,龙岗龙×印刷厂在该签收表上载明:领款人在本表签名代表确认工资及加班工资已足额支付,在此之前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将不再支付,领款人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提出。该提示内容应视为龙岗龙×印刷厂已对吴某某作出明确的拒付通知。吴某某于2008年4月10日收到该拒付通知,其若对2008年4月之前的加班工资发放情况存在异议,应当自2008年4月10日起60日内就本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但吴某某至2009年3月才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故吴某某关于2008年4月之前的加班工资的诉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于2008年4月之后的加班工资,因龙岗龙×印刷厂提交的部分工资表显示的工资结构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吴某某对于该部分工资表的内容亦不予确认,故原审法院依据龙岗龙×印刷厂提交的经吴某某签名确认的部分工资签收表显示的工资结构及出勤情况确认吴某某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应发加班工资并无不当。龙岗龙×印刷厂上诉主张原审认定基本工资及加班时间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龙岗龙×印刷厂已支付吴某某该期间加班工资5955元,故龙岗龙×印刷厂还应支付吴某某加班工资差额6247.66元。龙岗龙×印刷厂上诉请求无须支付该加班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龙岗龙×印刷厂、香港××印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龙岗龙×印刷厂、香港××印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某某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