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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项如男与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如,谢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97号原告:项如男。被告:谢文。原告项如男与被告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如男、被告谢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如男起诉称:2009年7月份,被告谢文分二次向原告项如男借款共计5600元,同月30日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600元。被告谢文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可能欠原告5600元,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均已偿还。被告有用原告的信用卡刷过4000多元,现金借了多少已记不清了,总共大约为5000元左右,不过均已在2009年12月18日被告生日那天偿还完毕。原告项如男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借条,证明被告欠款5600元的事实。被告谢文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是在酒喝多了以后出具的,本院认为结合被告的答辩,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600元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谢文向原告出具凭证一份,言明2009年7月30日,被告谢文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取现5000元,借现金600元。借款共计56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项如男与被告谢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提出欠款已偿还及借据是在酒喝多的情况下出具的抗辩,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项如男借款56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文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