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蔡美红、张仁化与蔡美红、张仁化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美红,张仁化,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85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蔡美红。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仁化。申诉人蔡美红与被申诉人张仁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文玉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美红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温检民行抗字第14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华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