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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明杨与侯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杨,侯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韩明杨,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象山县东陈乡松岙村,现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世斌,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私营业主,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全佩,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杨与被告侯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明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