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明杨与侯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杨,侯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韩明杨,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象山县东陈乡松岙村,现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世斌,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私营业主,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全佩,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杨与被告侯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明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