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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22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某、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某,曹某某,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253-1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某、曹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回对洪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