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2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某、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某,曹某某,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253-1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某、曹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回对洪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