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凤云与胡建波、张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张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李宇敏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