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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凤云与胡建波、张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张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李宇敏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