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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东与瑞安市民进水业饮料有限公司、胡士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瑞安市民进水业饮料有限公司,胡士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张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振仕。被告瑞安市民进水业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宗柱。被告胡士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与被告瑞安市民进水业饮料有限公司、胡士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撤回对被告瑞安市民进水业饮料有限公司、胡士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本院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其宁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