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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吴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