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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衢州斯泰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衢州斯泰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马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斯泰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兴雄。上诉人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衢州斯泰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的依据三份货单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且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住余杭区,故本案因依法移送至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浦江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浦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