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商初字第0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建湖东升米业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正达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东升米业有限公司,建湖县正达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648号原告建湖东升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正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建湖县正达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东升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正达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东升米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东升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东升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建湖东升米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培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