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耿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耿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马某,女,生于1970年9月22日,傣族,云县人,现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被告贺某,男,生于1970年6月18日,汉族,原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马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恋爱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被告于1998年不明原因离家出走后就与家中没有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毫无音讯。因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十多年,没尽到一点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子女儿归我抚养,被告无需承担抚养费。 被告贺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任何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勐简乡婚姻登记点于2010年4月21日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主要证实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已丢失。二、勐简乡大寨村委会于2010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于1999年4月左右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没有音讯。对上述两份证据被告贺某未到庭质证,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视为默认,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质证,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恋爱后于××××年××月××日在勐简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两个子女。长女贺微,生于1993年12月1日。长子贺帆,生于1995年5月23日。被告于1999年4月左右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婚姻基础还是好的,由于被告贺某于1999年4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已经等了十多年,被告仍无音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长女贺微、长子贺帆由原告马某监护,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华山 审 判 员 金秀兰 人民陪审员 尚陆达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