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某某旅店服与詹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某某旅店服,詹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路北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被告:詹某某。原告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淑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7月23日,被告詹某某入住原告的8606房间,口头约定每月住宿某4200元。2009年8月23日,被告以刷卡形式支付了7月23日至8月22日的住宿某4200元,授权码为003498。后被告连续居住在该房间至同年9月25日,共计住宿某4900元,总经理折扣200元,被告在2009年9月26日结帐时支付了现金500元,尚欠4200元。2009年8月23日,原告曾要求被告预付8月份的住宿某4200元,被告同样以刷卡的形式支付,但因预授权(授权码为001981)未完成,导致该笔款项支付失败,于次月返还至被告卡中。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住宿某4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告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某某。2、宾客住宿登记表二份、住宿消费结帐单三页、台州市商业银行对帐单三页、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刷卡消费消户存根两张、p0s交易账务调整联系单一页、订金收据一页,用以证明被告在2009年8月23日到2009年9月25日入住在原告的8606房间,共消费房费9100元,总经理折扣200元,被告在2009年8月23日刷卡支付了4200元,授权码为003498,被告在2009年9月26日支付了500元,另4200元是在2009年8月23日进行刷卡(授权码为001981)预付,因预授权没有完成联机,导致该笔款项支付失败,被告尚欠住宿某4200元的事实。被告詹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执照上载明了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某某,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六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某某之间形成的旅店服务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应认定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住宿某。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住宿某4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宿某4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王淑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