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民二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刘高远与刘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远,刘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549-1号原告:刘高远,系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远与被告刘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高远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被告先行返还1,000,000元及利息等,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欢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凡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