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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民二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刘高远与刘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远,刘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549-1号原告:刘高远,系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远与被告刘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高远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被告先行返还1,000,000元及利息等,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欢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凡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