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黄执民字第59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菊玲与陈能武、梁小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菊玲,陈能武,梁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黄执民字第593-3号申请执行人:王菊玲。被执行人:陈能武。被执行人:梁小丽。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的(2010)台黄执民字第593-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梁小丽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岩西城支行账号为43×××73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小丽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岩西城支行账号为43×××73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