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某某、余甲等与俞某、俞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余甲,余乙,俞某,俞甲,俞乙,俞丙,诸暨市××纱××服务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汤某某。原告余甲。原告余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俞某。被告俞甲。被告俞乙。被告俞丙。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某。被告诸暨市××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余甲、余乙与被告俞某、俞甲、俞乙、俞丙、诸暨市××纱××服务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余甲、余乙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纱××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汤某某、余甲、余乙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纱××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余甲、余乙撤回对被告诸暨市××纱××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叶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