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孙德逊、孙德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逊,孙德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孙德逊。被执行人孙德孟。申请执行人孙德逊与被执行人孙德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2010)莱执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德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宏 来源: